1、起重機的主要工作性能應達到額定指標。
2、各操縱桿動作應靈活,回位應正確。
3、回轉機構各部間隙調整應適當,回轉時不應有明顯晃動或抖動,并具有滑轉性能,行走時轉臺應能鎖定。
4、行走鏈條不應有偏磨、損傷。上部履帶撓度應在40~60mm之間。
5、起重機的行駛跑偏量(前進或后退20m的軌跡偏差)不應大于25cm。
6、司機室在門窗關閉的狀態下司機耳旁噪聲不應大于85dB(A)。
7、行走轉向應靈活,操作應輕便。
8、起重機設置的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裝置工作應可靠有效。
9、安全裝置檢查規定:
1)液壓系統中應設有防止過載和液壓沖擊的安全裝置,安全溢流閥的調整壓力不得大于系統額定工作壓力的110%。系統的額定工作壓力不得大于液壓泵的額定壓力。
2)液壓系統中,限制負載下降速度、保持工作機構平穩下降和微動下降的平衡閥應可靠有效。
3)各液壓閥不應有內外泄漏,工作應可靠有效。
4)所有外露的傳動部件均應裝設防護罩且固定牢靠。制動器應裝有防雨罩。
5)起重機應設幅度限位裝置和防止起重臂后傾裝置,且工作可靠有效。
6)起重機應裝有讀數清晰的幅度指示器(角度指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