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工程塔吊,在施工中應事先編制塔吊安全運行規程,統一規定回轉路線,控制回旋半徑和塔吊的錯位高度,防止造成塔吊相碰或吊物相纏。
(2)塔吊基礎必須嚴格按計算確定施工,基礎旁應有較好的排水措施;塔吊應有較好的接地措施,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姆。
(3)安裝完畢,在無荷載的情況下,塔身的垂直偏差不得超過0.3%,壓重配重應符合原廠規定。
(4)起重機各傳動機構應工作正常,制動器應靈敏可靠,夾軌器應完好。鋼絲繩應符合起重機設計標準,長度滿足使用要求,纏繞在卷筒上應排列整齊,起升機構鋼絲繩,當吊鉤處于最低位置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鋼絲繩。
(5)起重機控制室內各種指示燈、電流表、電壓表齊全完好。機上應設信號裝置,如電鈴、喇叭等裝置。
(6)起重機必須安裝小車行走、變幅、吊鉤高度、力矩限制器。配備升降駕駛室的起重機,應安裝駕駛室上下高度限位及斷繩保險裝置。各種裝置應保證靈敏可靠。
(7)作業完畢,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制動器。吊鉤小車及平衡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制動器,吊鉤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
(8)如遇8級以上大風時,塔身上部應拉四根纜風繩與建筑物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