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新鋼絲繩時必須用原設計的型號、直徑、公稱抗拉強度及有合格證明的鋼絲繩。若只求直徑相同而其它要求低于要求時,則鋼絲繩壽命必然受影響。
禁止使用沒有合格證明的鋼絲繩,如果鋼絲繩直徑與原設計不符時,首先必須保證與原設計有相等的總破斷拉力,直徑的上下差不得大于:直徑在20㎜以下的為1㎜;直徑大于20㎜的為1.5㎜。太粗會造成鋼絲繩在卷筒上纏繞時相互摩擦而增強磨損。
在更換或纏繞鋼絲繩時,要注意不讓鋼絲繩打結,實踐證明,凡打過結的鋼絲繩,在使用中打結處最易磨損和斷絲。起升機構中禁止將兩根鋼絲繩接起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