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將沒有按法規所要求之文件或在防爆起重機之原有文件中缺乏技術特性(起重量)的防爆起重機進行登記,應該對防爆起重機的金屬結構(桁架、小車框架)和全部機構進行驗算。應該提交給國家質量監督部門兩份:
1.在所作計算的基礎上對符合于防爆起重機的起重量所得出的結論,這種起重量是該防爆起重機預定投入應用的,結論應由企業的負責人員或內行的鑒定人員簽名;
2.試驗室對金屬結構材料所作化學分析的鑒定;化學分析用的切屑應該重點地依次從桁架(臂架)的上弦桿和下弦桿、斜桿、以及端梁中取出;
3.吊鉤的計算和按布式硬度計的硬度試驗的鑒定,假如吊鉤上沒有指示起重量之印戳的話;
4.在金屬結構系焊接的情況下,關于焊縫質量的檢查記錄,這種記錄是由裝設著防爆起重機之企業的技術管理處根據外部檢查和終點鉆探后擬定的。
其余文件應該根據前面所提到的要求提交給質量監督部門。
每一臺防爆起重機上應該沒有明顯的起重量標志,以及它在質量監督局登記的號碼。
除此之外,防爆起重機上應該標注出:最近的試驗日期,廠好,以及制造廠的名稱。
防爆起重機的正常和安全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與防爆起重機的正確運用和細心照管有關。
防爆起重機的運用應該這樣來組織,使得防爆起重機檢查過程中所發現的微小毛病能在每班開始時就很快地消除掉。
每一臺防爆起重機上應該裝備有操縱須知,其中除了包括技術保安方面的要求之外,還需附有應在接班時予以細心檢查之防爆起重機部件和零件的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