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12修訂)《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等要求,經各地初選上報、省廳綜合研究,確定了2024年清潔生產審核的重點企業(詳見附件)。為做好2024年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列入審核名單的重點企業應提高主動性和責任意識,認真組織實施,加大資金投入,按照邊審核、邊實施、邊見效的要求,落實清潔生產方案,提高清潔生產水平,達到“節能、降耗、減污、增效”目的。各重點企業應當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1個月內在當地主要媒體、企業官方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企業相關信息,2個月內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一年內完成本輪清潔生產審核并逐級報送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二、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審核可采取下述兩種方式: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程序應包括審核準備、預審核、審核、方案的產生和篩選、方案的確定、方案的實施、持續清潔生產等;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的,可以實施簡易流程清潔生產審核,原則上包括審核準備、現狀調研及問題分析、方案確定與實施、績效分析與匯總等。
三、清潔生產審核以企業自行組織開展為主。不具備獨立開展能力的,可委托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服務機構協助開展。各咨詢服務機構在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程序進行,突出審核過程真實性、審核報告規范性以及審核方案合理性和有效性,確保審核質量和效果;要充分發揮行業專家作用,幫助企業提出清潔生產先進技術與方案,力求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四、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認識清潔生產審核作為污染防治攻堅戰重點工作的重要性和積極意義,加強對列入審核名單的重點企業的管理,督促指導企業及時公布相關信息,制定清潔生產審核計劃,按照清潔生產審核要求、程序和進度開展審核;對經審核確定并符合條件的清潔生產技術、設備提升改造項目,積極協調和幫助企業爭取各級專項資金支持;及時跟蹤和解決企業審核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定期向省廳報送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進展情況;做好工作做法和典型企業的宣傳。對拒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在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明確的管理權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理。
五、省廳將對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特別是企業相關信息公布、宣傳培訓、方案實施等工作環節進行抽查;委托技術支撐單位對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進行評估驗收,本年度評估驗收截止時間為2024年12月13日。
請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轄區內相關企業。
特此通知。
附件:2024年清潔生產審核重點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