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2023年電線電纜、水泥等31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情況通報》。在山東、四川、江蘇等15個省份620家水泥生產單位抽查620批次產品,發現16批次產品不合格。其中,有4批次產品安全項目水溶性鉻(VI)不合格,12批次產品氯離子項目不合格。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水泥16批次不合格產品及生產銷售單位名單
標稱生產單位 |
標稱生產單位所在地 |
產品名稱 |
規格型號 |
生產日期/批號 |
主要不合格項目 |
承檢機構 |
備注 |
沁水縣復昶工貿有限公司 |
山西省 |
礦渣硅酸鹽水泥 |
P•S•A32.5 |
2023-06-02/2023PSA3021 |
氯離子 |
初檢機構:河南省產品質量檢驗技術研究院 |
復檢仍不合格 |
山西五星水泥有限公司 |
山西省 |
普通硅酸鹽水泥 |
P·O 42.5 |
2023.5.25/普散4023 |
水溶性鉻(VI)* |
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 |
|
寧城萬利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
內蒙古自治區 |
普通硅酸鹽水泥 |
P·O 42.5 |
2023.5.23/6# |
氯離子 |
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南京市質量發展與先進技術應用研究院) |
|
鄂爾多斯市興澤建材有限公司 |
內蒙古自治區 |
普通硅酸鹽水泥 |
P·O 42.5 |
2023.5.28/XOS063 |
氯離子 |
初檢機構: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南京市質量發展與先進技術應用研究院) |
復檢仍不合格 |
內蒙古物西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
內蒙古自治區 |
普通硅酸鹽水泥 |
P·O 42.5 |
2023.5.23/W234052 |
氯離子 |
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南京市質量發展與先進技術應用研究院) |
|
南通海鑫建材有限公司 |
江蘇省 |
普通硅酸鹽水泥 |
P·O 42.5 |
2023.5.21/PO-89 |
三氧化硫 |
初檢機構:遼寧省檢驗檢測認證中心(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
復檢仍不合格 |
德州坤利建材有限公司 |
山東省 |
復合硅酸鹽水泥 |
P·C 42.5 |
2023年6月5日/4S6-2 |
氯離子 |
初檢機構:河南省產品質量檢驗技術研究院 |
復檢仍不合格 |
濟寧居安水泥有限公司 |
山東省 |
粉煤灰硅酸鹽水泥 |
P·F 32.5 |
2023年6月7日/A034 |
氯離子 |
初檢機構:河南省產品質量檢驗技術研究院 |
復檢仍不合格 |
重慶銅梁共和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
重慶市 |
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 |
P•P 32.5R |
2023.5.22/2023-21 |
氯離子 |
初檢機構: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
復檢仍不合格 |
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責任公司 |
四川省 |
普通硅酸鹽水泥 |
P•O 42.5R |
2023.6.1/DS046 |
水溶性鉻(VI)* |
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
|
那曲地區納木措金圓建材有限公司 |
西藏自治區 |
普通硅酸鹽水泥 |
P•O 42.5 |
2023.5.28/AS-23012 |
氯離子 |
初檢機構: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
復檢仍不合格 |
銅川市耀州區軒轅水泥廠 |
陜西省 |
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 |
P·P32.5R |
2023-05-20/B1-004 |
氯離子 |
初檢機構:湖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
復檢仍不合格 |
商南縣秦東水泥有限公司 |
陜西省 |
普通硅酸鹽水泥 |
P·O42.5R |
2023-04-30/A8 |
水溶性鉻(VI)* |
湖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
|
青海強通水泥有限公司 |
青海省 |
復合硅酸鹽水泥 |
P•C 42.5 |
2023.5.24/026# |
水溶性鉻(VI)*,氯離子 |
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 |
|
寧夏森淼新材料有限公司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普通硅酸鹽水泥 |
P•O 42.5R |
2023-05-15/XJ-0010 |
氯離子 |
初檢機構:河南省產品質量檢驗技術研究院 |
復檢仍不合格 |
皮山縣杜瓦玉山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普通硅酸鹽水泥 |
P·O 42.5 |
2023.05.31/S4-2023-049 |
氯離子 |
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 |
|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生產單位名單
標稱生產單位 |
標稱生產單位所在地 |
抽查時間 |
產品名稱 |
規格型號 |
生產日期/批號 |
主要不合格項目 |
銅川市耀州區軒轅水泥廠 |
陜西省 |
2023年 |
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 |
P·P32.5R |
2023-05-20/B1-004 |
氯離子 |
2020年 |
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 |
P•P 32.5R |
2020-08-14/B059 |
氯離子 |
針對本次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發現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要求:各有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要求,迅速組織做好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并及時將處理情況錄入e-CQS系統。對不合格產品,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嚴禁生產銷售;涉嫌假冒的,要通過現場檢查、詢問情況、查閱合同發票等方式調查取證,查清違法事實,從嚴從快從重處置。對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單位,要明確整改要求,嚴格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及時組織復查。對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和拒絕接受監督抽查的,要開展現場檢查和跟蹤抽查,通過核查、約談等方式依法嚴肅處理,并實施重點監管。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要督促抽查不合格生產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按要求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的質量安全風險清單,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總局將加強抽查結果處置情況的跟蹤督辦,并視情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