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城市更新統籌機制引導構成良性循環
近年來,城市更新舉動取得成效的一起也面對一些問題。李巖委員以為,各地對城市更新的認識程度、注重程度和了解程度是不均衡的,亟待從國家層面進一步加強城市更新作業的統籌。
“從推動城市更新的組織形式來看,需求政府加強統籌引導,也需求更多的社會資本參加,更需求廣大人民群眾的了解、支撐、配合和參加,然后構成良性循環的模式,才能夠更有用、更大范圍、更大力度去調動各方力氣。”
結合多年從事城市更新作業的實踐經驗,李巖委員建議,要依法推動城市更新作業,從國家層面探索城市更新立法;一起,能夠健全部際聯席會的制度;主管部門也要有更強有力的內設組織或內部的聯動機制,推動城市更新在全國能夠均衡開展;別的,各地在作業機制上可以量體裁衣,還應有一些相應配套措施。
樹立以總規為引領的規劃管控系統
當時,城市開展進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時期,由大規模增量建設轉為存量提質改造和增量結構調整偏重,從“有沒有”轉向“好不好”。城市更新成為轉變城市開發建設方法的一個重要抓手。
李巖委員以為,強化規劃的引領作用,樹立以總規為引領的城市更新規劃管控系統,對推動城市更新作業非常關鍵。“在總規引領之下,樹立對應的適應城市更新要求的規劃管控系統,強化規劃的剛性束縛,這在城市更新中也是非常必要的。”李巖委員說,“這樣不會構成在新的城市更新推動過程中呈現城市規劃管控的亂象,也有利于在法治基礎之上有序地推動城市的轉型開展。”
共建共治同享推動城市開展轉型
城市更新不是政府的“獨角戲”,而是多方共同參加的“大合唱”。李巖委員建議,要完善相應的一些政策系統,特別是一些財稅支撐系統,讓社會資本積極參加到城市更新當中。他補充說,社會資本不僅僅是投資人,包括城市中土地、修建的使用權人和所有權人,以及產業鏈中每個環節的從業者,都是要發動起來的社會力氣,積極探索共建共治同享。
李巖委員以為,城市更新不僅是城市開發建設方法的轉變,也是城市管理特別是底層管理的進一步深化,構成有中國特色的底層管理系統的重要部分。他建議,要把城市更新與社會管理有機結合起來,不僅推動城市開展進一步轉型,還能為構建新式和諧的城市人際關系,安全穩定的社會結構發揮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