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見稿提出,電網企業應依據國家確認的光伏電站開發建造總體方針和嚴重布局、各地區光伏電站展開規劃和年度開發建造計劃,結合光伏電站展開需求,及時優化電網規劃建造計劃和出資計劃安排,統籌展開光伏電站配套電網建造和改造,鼓舞選用智能電網等先進技術,進步電力系統接收光伏發電的才能。電網企業要會同全國新動力消納監測預警中心及時發布各省級區域并網消納狀況及猜測剖析,引導理性出資、有序建造。
據國家動力局告訴,依據光伏職業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為標準光伏電站開發建造處理,促進光伏職業持續健康高質量展開,國家動力局安排起草了《光伏電站開發建造處理方法(征求定見稿)》,于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面向社會揭露征求定見。依據各方反饋的定見狀況,經仔細研究吸收后進一步修正完善形成了《光伏電站開發建造處理方法(二次征求定見稿)》。現再次向社會揭露征求定見,時間為2022年9月5日至9月11日。
全文如下;
光伏電站開發建造處理方法(二次征求定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擬定意圖與依據】為標準光伏電站開發建造處理,保證光伏電站和電力系統清潔低碳、安全高效運轉,促進光伏發電職業持續健康高質量展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動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企業出資項目核準和存案處理法令》《電力監管法令》《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工業健康展開的若干定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展開變革委國家動力局關于促進新時代新動力高質量展開施行計劃的告訴》等有關規則,擬定本方法。
第二條【適用方針與規劃】本方法適用于集中式光伏電站的職業處理、年度開發建造計劃、項目建造處理、電網接入處理、運轉監測等。分布式光伏發電處理另行規則。
第三條【職責分工】國家動力局擔任全國光伏電站開發建造和運轉的監督處理作業。省級動力主管部分在國家動力局指導下,
擔任本省(區、市)光伏電站開發建造和運轉的監督處理作業。國家動力局派出安排擔任所轄區域內光伏電站的規劃與方針履行、資質答應、公正接網、電力消納等方面的監管作業。電網企業承當光伏電站并網條件的履行或認定、電網接入、調度才能優化、電量收買等作業,合作各級動力主管部分剖析測算電網消納才能與接入送出條件。各有關部分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部分職責等規則做好光伏電站的安全出產監督處理作業。國家動力局委托國家可再生動力信息處理中心承當光伏電站開發建造及運轉信息的處理和服務作業。
第二章職業處理
第四條【展開規劃】國家動力局編制全國可再生動力展開規劃,確認國家光伏電站開發建造的總體方針和嚴重布局,并結合展開實踐與需求適時調整。
第五條【消納職責權重】國家動力局依據全國可再生動力展開規劃提出的相關方針,依照職責共擔原則,建立和強化可再生動力電力消納職責權重引導機制,每年頭翻滾發布各省(區、市)權重,同時印發當年和次年消納職責權重,當年權重為約束性目標,各省(區、市)按此進行考核評估,次年權重為預期性目標,各省(區、市)結合本地實踐按此展開光伏電站項目儲藏。
第六條【建檔立卡】國家動力局依托國家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信息處理渠道安排展開并網在運光伏電站項意圖建檔立卡作業。建檔立卡的內容首要包括項目名稱、建造地址、項目業主、裝機容量、并網時間、項目運轉狀態等信息。每個建檔立卡的光伏電站項目由系統主動生成項目編碼,作為項目全生命周期的僅有身份識別代碼。
第七條【方針機制】國家動力局加強對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建造及運轉的全過程監測,標準市場開發次序,優化展開環境,依據光伏電站展開的實踐狀況及時完善職業方針、標準和標準等,并會同有關部分深化“放管服”變革,完善相關支持方針。
第三章年度開發建造計劃
第八條【計劃擬定要求】省級動力主管部分擔任做好本省(區、市)可再生動力展開規劃與國家可再生動力、電力等展開規劃和嚴重布局的聯接,依據本省(區、市)可再生動力展開規劃、非水電可再生動力電力消納職責權重以及電網接入與消納條件等,合理確認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造計劃。觸及跨省跨區外送消納的光伏電站,相關送受端省(區、市)動力主管部分在擬定可再生動力展開規劃、年度開發建造計劃時應充沛做好聯接。
第九條【計劃首要內容】省級動力主管部分擬定的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造計劃可包括項目清單、開工建造與投產時間、建造要求、保證措施等內容,其中項目清單可視展開需求并結合本地實踐分類確認為保證性并網項目和市場化并網項目。各地可結合實踐,一次性或分批確認項目清單,并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狀況。歸入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造計劃的項目,電網企業應及時處理電網接入手續。鼓舞各級動力主管部分選用建立項目庫的處理方法,做好光伏電站項目儲藏。
第十條【項目確認原則】保證性并網項目原則上由省級動力主管部分經過競爭性裝備方法確認。市場化并網項目依照國家和各省(區、市)有關規則確認,電網企業應合作省級動力主管部分對市場化并網項目經過自建、合建同享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法履行的并網條件予以認定。
第十一條【優化建造環境】各省(區、市)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造計劃和競爭性裝備項目方法應及時向國家動力局報備,并抄送當地國家動力局派出安排。各級動力主管部分要優化營商環境,標準開發建造次序,不得將強制配套工業或出資、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等各類不合理要求或條件作為項目開發建造的門檻。
第四章項目建造處理
第十二條【前期預備】光伏電站項目建造前應做好規劃選址、資源測評、建造條件證明、市場需求剖析等各項預備作業,重點履行光伏電站項意圖接網消納條件,契合用地用海和河湖處理、生態環保等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存案處理】依照國務院出資項目處理規則,光伏電站項目實行存案處理。各省(區、市)可擬定本省(區、市)光伏電站項目存案處理方法,明確存案機關及其權限等,并向社會發布。存案機關及其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存案,不得私行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處理時限。存案機關及有關部分應當加強對光伏電站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四條【建造條件】光伏電站完結項目存案后,項目單位應抓住履行各項建造條件。已經完結存案并歸入年度開發建造計劃的項目,在處理完結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各項建造手續后應及時開工建造,并與電網企業做好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的聯接。
第十五條【建造要求】光伏電站項目存案容量原則上為溝通側容量。項目單位應依照存案信息進行建造,不得自行改變項目存案信息的重要事項。項目存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造地址、規劃、內容發生嚴重改變,或許放棄項目建造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存案機關并修正相關信息。各省級動力主管部分和存案機關可視需求安排核查存案后2年內未開工建造或許未處理任何其
他手續的項目,及時廢止的確不具備建造條件的項目。
第五章電網接入處理
第十六條【出資界面劃分】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含匯集站,以下同)建造應與光伏電站建造相和諧。光伏電站項目單位擔任出資建造項目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開關站)工程,原則上電網企業擔任出資建造項目場址外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各省級動力主管部分擔任做好和諧作業。
第十七條【電網企業職責】電網企業應依據國家確認的光伏電站開發建造總體方針和嚴重布局、各地區光伏電站展開規劃和年度開發建造計劃,結合光伏電站展開需求,及時優化電網規劃建造計劃和出資計劃安排,統籌展開光伏電站配套電網建造和改造,鼓舞選用智能電網等先進技術,進步電力系統接收光伏發電的才能。
第十八條【接網服務】電網企業應依照活躍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光伏電站項目接網審閱和服務程序。項目單位提交接入系統規劃陳述評定請求后,電網企業應依照電網公正開放的有關要求在規則時間內出具書面回復定見,對于的確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應書面說明原因。鼓舞電網企業推行新動力云等信息渠道,提供項目可用接入點、可接入容量、技術標準等信息,完成接網全流程線上處理,進步接網請求審閱功率。
第十九條【送出工程納規】500千伏及以上的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由項目所在地省(區、市)動力主管部分上報國家動力局,實行歸入規劃程序;500千伏以下的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經項目所在地省(區、市)動力主管部分會同電網企業審閱確認后主動歸入相應電力規劃。
第二十條【網源和諧】電網企業應改進完善內部批閱流程,合理安排建造時序,加強網源和諧展開,建立網源溝通機制,進步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相關作業的功率,聯接好網源建造進展,做到配套電力送出工程與光伏電站項目同步建造、同步投運,保證項目在滿意相應并網條件后“能并盡并”,不得附加額外不合理條件。光伏電站并網后,電網企業應及時掌握狀況并按月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送出工程自建】電網企業建造確有困難或規劃建造時序不匹配的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答應光伏電站項目單位出資建造。光伏電站項目單位建造配套送出工程應充沛進行證明,并完全自愿,能夠多家企業聯合建造,也能夠一家企業建造,多家企業同享。光伏電站項目單位建造的新動力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經電網企業與光伏電站項目單位雙方協商贊同,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第二十二條【接網技術要求】光伏電站項目應契合國家有關光伏電站接入電網的技術標準標準等有關要求,科學合理確認容配比,溝通側容量不得大于存案容量或年度開發建造計劃確認的規劃。涉網設備有必要經過經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安排檢測認證,經檢測認證合格的設備,電網企業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復檢測。項目單位要仔細做好涉網設備處理,不得私行停運和調整參數,保證運轉安全。
第二十三條【并網處理】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安排項目竣工檢驗。項目單位提交并網運轉請求書后,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標準和處理規則,在規則時間內合作展開光伏電站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調試、竣工檢驗,并參照《新動力場站并網調度協議演示文本》《購售電合同演示文本》與項目單位簽定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對于契合條件且自愿參與市場化交易的光伏電站,項目單位依照相關電力市場規則要求履行。
第二十四條【資質答應】光伏電站項目應當在并網后6個月內獲得電力事務答應證,國家動力局派出安排按規則揭露行政答應信息。電網企業不得答應并網后6個月內未獲得電力事務答應證的光伏電站項目發電上網。
第二十五條【優化調度】電網企業應采納系統性技術措施,合理安排電網運轉方法,完善光伏電站并網運轉的調度技術系統,依照有關規則保證光伏電站安全高效并網運轉。光伏電站項目單位應加強運轉保護處理,活躍合作電網企業的并網運轉調度處理。
第六章運轉監測
第二十六條【安全出產職責主體】光伏電站項目單位擔任電站建造和運營,是光伏電站的安全出產職責主體,有必要貫徹履行國家及職業安全出產處理規則,依法加強光伏電站建造運營全過程的安全出產處理,并加大對安全出產的投入保證力度,改進安全出產條件,進步安全出產水平,保證安全出產。
第二十七條【安全出產處理】各有關部分應依照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等要求,加強光伏電站工程施工安全監管、質量監督處理及運轉監管。光伏電站建造、調試、運轉和保護過程中發生電力事端、電力安全事情和信息安全事情時,項目單位和有關參建單位應按相關規則要求及時向有關部分陳述。
第二十八條【信息處理】國家動力局依托國家可再生動力發電項目信息處理渠道和全國新動力電力消納監測預警渠道展開項目全過程信息監測。省級動力主管部分應催促項目單位依照有關要求,及時向國家可再生動力信息處理中心和全國新動力消納監測預警中心報送相關信息,填寫、更新項目建檔立卡內容。
第二十九條【消納剖析】電網企業要會同全國新動力消納監測預警中心及時發布各省級區域并網消納狀況及猜測剖析,引導理性出資、有序建造。對項目單位反映的有關問題,省級動力主管部分要會同電網企業等有關單位及時和諧、督導和糾正。
第三十條【收回處理】光伏電站的拆除、設備收回與再使用,應契合國家資源收回使用和生態環境、安全出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與方針要求,不得形成環境污染破壞與安全事端事情,鼓舞項目單位為設備收回與再使用創造便當條件。
第三十一條【配套規則】各省級動力主管部分可依據本方法,擬定習慣本省(區、市)實踐的詳細處理方法。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解釋部分】本方法由國家動力局擔任解釋。
第三十三條【施行期限】本方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