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光伏用地登上風口浪尖。光伏復合項目在高效運用空間的一起,輸出綠色動力,一舉多得完成兩層收益,但也易引發光伏用地問題。到目前,云南、海南、河北、江蘇4省已展開光伏用地摸底統計作業。
概況如下:
此外,關于光伏復合項目用地,除國家水利部和天然資源部發文以外,天津、浙江、寧夏、廣東等9地也下發了方針要求,包含光伏嚴厲約束用地品種、光伏組件最低沿地上間隔、水位高度以及樁基間列間間隔等情況的建造要求。概況如下:
一、水利部
發布時刻:2022年5月25日
方針文件:水利部關于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的輔導意見
主要內容:
光伏電站、風力發電等項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庫內建造。在湖泊周邊、水庫庫汊建造光伏、風電項目的,要科學證明,嚴厲管控,不得布設在具有防洪、供水功用和水生態、水環境維護需求的區域,不得阻礙行洪通暢,不得危害水庫大壩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安全,不得影響河勢安穩和航運安全。
二、天然資源部
發布時刻:2021年12月10日
方針文件:土地衛片執法圖斑合法性判定規矩
主要內容:
不改動原用地性質的光伏、風電用地。是指運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運用地建造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其間不占壓土地、不改動地表形態的用地圖斑或地塊;深度貧困區域脫貧攻堅中建造的光伏發電項目,國家動力局、國務院扶貧辦確定下達的全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造規劃規劃內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契合當地建造要求和確定標準的光伏復合項目,其光伏方陣運用永久根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圖斑或地塊。
三、天津
發布時刻:2022年1月3日
方針文件:關于支撐動力結構調整標準光伏發電工業規劃用地處理意見的告訴
主要內容:
(一)光伏發電項目應嚴厲禁止在永久根本農田、永久根本農田儲藏區、生態維護紅線、天然維護地、重要濕地、綠色屏障一級管控區、飲用水水源一級維護區、行洪供水河道水庫的水域岸線處理規劃等各類管控區域內進行選址布局。
(二)光伏發電項目的選址應盡或許躲避天津市永久性維護生態區域,的確無法躲避的,應按照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永久性維護生態區域處理的決議》等相關規矩,在確保功用不下降,性質不改動,環境不損壞,面積不削減的前提下,組織專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證明,實行相關程序。
(三)對光伏復合項目,光伏方陣架設在一般犁地或其他農用地上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上2.5米、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樁基間列距離應大于4米,行距離應大于6.5米;對運用一般犁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除樁基用地外,禁止硬化地上、損壞耕作層,禁止拋荒、撂荒,防止犁地“非農化”,確保犁地不削減;對變電站及運轉處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造用地處理,依法處理建造用地批閱手續;場內路途用地可按鄉村路途用地處理;運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動原用地性質;選用直埋電纜方法敷設集電線路用地,施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相同的處理方法。
(四)海上光伏項目契合疆土空間規劃海洋功用區規劃處理要求的,準則支撐在工礦通信用海區安置海上光伏發電項目。海上光伏發電項目需展開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和海域運用證明,契合要求的,依法處理海域運用權批閱手續;需占用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區域的需先行執行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置有關要求后,再行申請處理相關用海手續。(五)光伏電站建造占用林地的,必須依法處理運用林地批閱手續;光伏方陣只可運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掩蓋度低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掩蓋度低于50%灌木林地。
(六)光伏發電項目需占用水利設施用地的,應尋求水利部分意見并依法處理批閱手續;運用溫室大棚建造光伏復合項目的,農業鄉村部分還有規矩的,從其規矩。
四、浙江
發布時刻:2022年1月17日
方針文件:關于印發浙江省擴大有用出資方針二十條的告訴
主要內容:
在不違背用地用海方針法規禁止性約束的條件下,答應在設施農業上建造農光互補、菌光互補項目;答應10萬立方米以下水庫水面建造漁光互補發電項目。
五、寧夏
發布時刻:2022年2月9日
方針文件:關于廢止和修正部分行政標準性文件的決定
主要內容:
(一)光伏發電等新動力工業的選址要在契合疆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布局建造,鼓舞運用荒灘、荒漠等不適宜農業、生態及工業開發的土地,新動力工業的規劃建造不得占用犁地和補充犁地后備資源區,禁止占用永久根本農田和生態維護紅線”。
(二)加強光伏電站規劃處理,各地在編制光伏電站開發規劃時,要與疆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
(三)對契合光伏電站開展規劃且歸入自治區年度輔導規劃的光伏電站項目,各地要及時處理用地手續。對運用荒山、荒灘、沙漠等未運用地建造光伏發電項目的,各地要在編制疆土空間規劃和組織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時予以歪斜。自治區天然資源廳要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矩,嚴厲控制光伏發電等新動力工業用地規劃,縮小建造用地征收轉用規劃。在項目用地預審報批時,光伏扶貧項目和光伏復合項目,只將辦公用房、升壓站、廠區硬化路途等永久用地征收轉用為國有建造用地,光伏方陣用地不再轉用為建造用地。其他光伏發電項目用地,運用未運用地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確定。運用農用地的,一切用地應當按照建造用地處理。光伏方陣用地可由項目單位與鄉村團體經濟組織或原土地運用者洽談賠償后,以租借或許承包方法獲得土地運用權。光伏電站占用農用地的,要優化電池組件布設方法,電池組件離地高度不得低于1.5米。光伏發電等新動力項目建造用地的運用年限確定為25年,光伏方陣用地可由項目單位與鄉村團體經濟組織或原土地運用者租借或承包運用。在同意的運用年限屆滿,土地運用者需求繼續運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土地同意機關依據疆土空間規劃、工業規劃等具體情況,批復是否同意續期。新動力工業用地運用年限屆滿,土地運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許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同意的,土地運用權無償回收。
六、安徽
發布時刻:2022年3月29日
方針文件:關于尋求2022年第一批次光伏發電和風電項目并網規劃競爭性裝備方案意見的函
主要內容:
依據文件,申報為6MW以上光伏電站,須與鎮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簽定開發出資協議和與土地權屬單位或許權屬人簽定的土地租借協議,不得占用根本農田,單體項目規劃不得超越200MW。
七、陜西
發布時刻:2022年4月19日
方針文件:隴西縣打造百萬千瓦級風光電基地作業方案
主要內容:
光伏用地不得占用根本農田、生態維護區、林地、城鎮規劃用地等約束開發區域。一起,光伏發電用地還需考慮土地朝向、斜度等要素。
八、江蘇
發布時刻:2022年5月6日
方針文件:《關于加強犁地維護嚴厲犁地用處控制的告訴》
主要內容:
已劃定的永久根本農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行占用或許改動用處。動力、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大建造項目選址的確難以躲避永久根本農田的,經依法同意,應在執行犁地占補平衡基礎上,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準則,在能夠長時刻安穩運用的犁地上執行永久根本農田補劃任務。
九、江蘇泰州市
發布時刻:5月16日
方針文件:泰州市姜堰區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涉水行政許可施行意見
主要內容:
1、要契合相關規劃。涉水光伏發電項目須契合動力規劃和水利規劃等。
2、要充分證明。涉水光伏發電項目須進行社會安穩危險評價(含大眾參與查詢和危險評價陳述)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建造項目不得影響當地群眾的出產和生活,建造項目須編制防洪影響評價陳述并經過專家評定。
3、要嚴厲控制。我區通南區域一切河道禁止開展涉水光伏發電項目;里下河區域鎮級以上河道(含鎮級)、圩外河道(含滯澇圩)禁止開展涉水光伏發電項目,里下河圩內河道光伏發電項目占用水域面積比例需嚴厲控制。
十、廣東
發布時刻:2022年5月31日
互動交流:光伏項目占用一般農的用地(犁地)契合【2017】8號文的相關法規,為什么相關市局部分不答應
答復內容:
依據《疆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動力局關于支撐光伏扶貧和標準光伏發電工業用地的意見》規矩,對于運用永久根本農田以外的犁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應當從嚴提出要求,除樁基用地外,禁止硬化地上、損壞耕作層,禁止拋荒、撂荒。契合上述要求,方可運用犁地。感謝您對我廳作業的支撐!
十一、陜西
發布時刻:2022年5月31日
方針文件:關于印發執行穩經濟要求強化天然資源要素保證配套措施的告訴
主要內容:
對于近期擬施行的國家和省級交通、動力、水利等重大項目,可追加過渡期疆土空間規劃新增建造用地規劃,觸及占用永久根本農田或生態維護紅線的,按照“三區三線”劃定規矩調出。答應市縣重點建造項目在不打破過渡期疆土空間規劃新增建造用地規劃的前提下,調整項目用地位置、規劃和面積。
十二、山西
發布時刻:2022年6月7日
方針文件:關于標準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有關問題的告訴
主要內容:
(一)光伏發電項目根本用地方針。光伏發電站項目(除光伏扶貧及光伏復合項目外)用地運用第三次全國疆土查詢確定為未運用地的,光伏方陣可按原地類確定,不改動土地用處,用地答應以租借等方法獲得;運用農用地的,一切用地均應當處理建造用地批閱手續。
(二)光伏復合項目用地方針。選用“農光互補”“林光互補”等形式建造的光伏復合項目,契合本區域建造要求和確定標準的,運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動原用地性質;選用直埋電纜方法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施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相同的處理方法;變電站及運轉處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等基礎用地按建造用地處理,依法處理建造用地批閱手續;場內路途用地可按鄉村路途用地處理。
(三)選用“農光互補”形式運用永久根本農田以外的犁地建造光伏復合項目的,需縣級農業鄉村部分出具不影響農業出產的意見;契合“林光互補”要求占用林地建造光伏復合項目的,需縣級林草部分出具不影響生態安全的意見后施行。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運用地處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上、損壞耕作層,不然,應當依法處理建造用地批閱手續,未處理批閱手續的,縣級天然資源主管部分按違法用地嚴肅查處。
(四)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運用地處理的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應恢復土地原狀,未按規矩恢復原狀的,應責令整改糾正,確保農用地上積質量、未運用地可運用水平不低于原有情況。
十三、河南
發布時刻:2022年6月
方針文件:關于嚴厲犁地用處控制執行犁地"進出平衡”的施行意見
主要內容:
鼓舞引導光伏、風電項目建造運用荒山荒坡等未運用地,能夠運用不安穩犁地,不占或少占安穩犁地,禁止占用永久根本農田。占用犁地的,應嚴厲執行犁地占補平衡,按照有關規矩處理建造用地批閱手續。強化對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的監管,開展改革部分擔任優化項目開展布局,嚴厲實行核準備案程序﹔天然資源部分擔任項目土地綜合運用監管,對于未經同意私行建造或違規運用土地的一概從嚴查處。對于光伏發電項目,運用未運用地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確定,不改動土地用處,用地答應以租借方法獲得,兩邊簽定補償協議,報當地縣級天然資源主管部分備案,其他用地部分應當依法依規處理建造用地批閱手續﹔運用農用地的,包含光伏方陣在內的一切用地均應當依法處理建造用地批閱手續。
北極星太陽能光伏網(收拾)作者:邊蘑菇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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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復合項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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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如下:
此外,關于光伏復合項目用地,除國家水利部和天然資源部發文以外,天津、浙江、寧夏、廣東等9地也下發了方針要求,包含光伏嚴厲約束用地品種、光伏組件最低沿地上間隔、水位高度以及樁基間列間間隔等情況的建造要求。概況如下:
一、水利部
發布時刻:2022年5月25日
方針文件:水利部關于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的輔導意見
主要內容:
光伏電站、風力發電等項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庫內建造。在湖泊周邊、水庫庫汊建造光伏、風電項目的,要科學證明,嚴厲管控,不得布設在具有防洪、供水功用和水生態、水環境維護需求的區域,不得阻礙行洪通暢,不得危害水庫大壩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安全,不得影響河勢安穩和航運安全。
二、天然資源部
發布時刻:2021年12月10日
方針文件:土地衛片執法圖斑合法性判定規矩
主要內容:
不改動原用地性質的光伏、風電用地。是指運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運用地建造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其間不占壓土地、不改動地表形態的用地圖斑或地塊;深度貧困區域脫貧攻堅中建造的光伏發電項目,國家動力局、國務院扶貧辦確定下達的全國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建造規劃規劃內的光伏發電項目,以及契合當地建造要求和確定標準的光伏復合項目,其光伏方陣運用永久根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圖斑或地塊。
三、天津
發布時刻:2022年1月3日
方針文件:關于支撐動力結構調整標準光伏發電工業規劃用地處理意見的告訴
主要內容:
(一)光伏發電項目應嚴厲禁止在永久根本農田、永久根本農田儲藏區、生態維護紅線、天然維護地、重要濕地、綠色屏障一級管控區、飲用水水源一級維護區、行洪供水河道水庫的水域岸線處理規劃等各類管控區域內進行選址布局。
(二)光伏發電項目的選址應盡或許躲避天津市永久性維護生態區域,的確無法躲避的,應按照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永久性維護生態區域處理的決議》等相關規矩,在確保功用不下降,性質不改動,環境不損壞,面積不削減的前提下,組織專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證明,實行相關程序。
(三)對光伏復合項目,光伏方陣架設在一般犁地或其他農用地上的,光伏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上2.5米、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樁基間列距離應大于4米,行距離應大于6.5米;對運用一般犁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除樁基用地外,禁止硬化地上、損壞耕作層,禁止拋荒、撂荒,防止犁地“非農化”,確保犁地不削減;對變電站及運轉處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造用地處理,依法處理建造用地批閱手續;場內路途用地可按鄉村路途用地處理;運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動原用地性質;選用直埋電纜方法敷設集電線路用地,施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相同的處理方法。
(四)海上光伏項目契合疆土空間規劃海洋功用區規劃處理要求的,準則支撐在工礦通信用海區安置海上光伏發電項目。海上光伏發電項目需展開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和海域運用證明,契合要求的,依法處理海域運用權批閱手續;需占用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區域的需先行執行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置有關要求后,再行申請處理相關用海手續。(五)光伏電站建造占用林地的,必須依法處理運用林地批閱手續;光伏方陣只可運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掩蓋度低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掩蓋度低于50%灌木林地。
(六)光伏發電項目需占用水利設施用地的,應尋求水利部分意見并依法處理批閱手續;運用溫室大棚建造光伏復合項目的,農業鄉村部分還有規矩的,從其規矩。
四、浙江
發布時刻:2022年1月17日
方針文件:關于印發浙江省擴大有用出資方針二十條的告訴
主要內容:
在不違背用地用海方針法規禁止性約束的條件下,答應在設施農業上建造農光互補、菌光互補項目;答應10萬立方米以下水庫水面建造漁光互補發電項目。
五、寧夏
發布時刻:2022年2月9日
方針文件:關于廢止和修正部分行政標準性文件的決定
主要內容:
(一)光伏發電等新動力工業的選址要在契合疆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布局建造,鼓舞運用荒灘、荒漠等不適宜農業、生態及工業開發的土地,新動力工業的規劃建造不得占用犁地和補充犁地后備資源區,禁止占用永久根本農田和生態維護紅線”。
(二)加強光伏電站規劃處理,各地在編制光伏電站開發規劃時,要與疆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
(三)對契合光伏電站開展規劃且歸入自治區年度輔導規劃的光伏電站項目,各地要及時處理用地手續。對運用荒山、荒灘、沙漠等未運用地建造光伏發電項目的,各地要在編制疆土空間規劃和組織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時予以歪斜。自治區天然資源廳要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矩,嚴厲控制光伏發電等新動力工業用地規劃,縮小建造用地征收轉用規劃。在項目用地預審報批時,光伏扶貧項目和光伏復合項目,只將辦公用房、升壓站、廠區硬化路途等永久用地征收轉用為國有建造用地,光伏方陣用地不再轉用為建造用地。其他光伏發電項目用地,運用未運用地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確定。運用農用地的,一切用地應當按照建造用地處理。光伏方陣用地可由項目單位與鄉村團體經濟組織或原土地運用者洽談賠償后,以租借或許承包方法獲得土地運用權。光伏電站占用農用地的,要優化電池組件布設方法,電池組件離地高度不得低于1.5米。光伏發電等新動力項目建造用地的運用年限確定為25年,光伏方陣用地可由項目單位與鄉村團體經濟組織或原土地運用者租借或承包運用。在同意的運用年限屆滿,土地運用者需求繼續運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土地同意機關依據疆土空間規劃、工業規劃等具體情況,批復是否同意續期。新動力工業用地運用年限屆滿,土地運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許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同意的,土地運用權無償回收。
六、安徽
發布時刻:2022年3月29日
方針文件:關于尋求2022年第一批次光伏發電和風電項目并網規劃競爭性裝備方案意見的函
主要內容:
依據文件,申報為6MW以上光伏電站,須與鎮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簽定開發出資協議和與土地權屬單位或許權屬人簽定的土地租借協議,不得占用根本農田,單體項目規劃不得超越200MW。
七、陜西
發布時刻:2022年4月19日
方針文件:隴西縣打造百萬千瓦級風光電基地作業方案
主要內容:
光伏用地不得占用根本農田、生態維護區、林地、城鎮規劃用地等約束開發區域。一起,光伏發電用地還需考慮土地朝向、斜度等要素。
八、江蘇
發布時刻:2022年5月6日
方針文件:《關于加強犁地維護嚴厲犁地用處控制的告訴》
主要內容:
已劃定的永久根本農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行占用或許改動用處。動力、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大建造項目選址的確難以躲避永久根本農田的,經依法同意,應在執行犁地占補平衡基礎上,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準則,在能夠長時刻安穩運用的犁地上執行永久根本農田補劃任務。
九、江蘇泰州市
發布時刻:5月16日
方針文件:泰州市姜堰區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涉水行政許可施行意見
主要內容:
1、要契合相關規劃。涉水光伏發電項目須契合動力規劃和水利規劃等。
2、要充分證明。涉水光伏發電項目須進行社會安穩危險評價(含大眾參與查詢和危險評價陳述)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建造項目不得影響當地群眾的出產和生活,建造項目須編制防洪影響評價陳述并經過專家評定。
3、要嚴厲控制。我區通南區域一切河道禁止開展涉水光伏發電項目;里下河區域鎮級以上河道(含鎮級)、圩外河道(含滯澇圩)禁止開展涉水光伏發電項目,里下河圩內河道光伏發電項目占用水域面積比例需嚴厲控制。
十、廣東
發布時刻:2022年5月31日
互動交流:光伏項目占用一般農的用地(犁地)契合【2017】8號文的相關法規,為什么相關市局部分不答應
答復內容:
依據《疆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動力局關于支撐光伏扶貧和標準光伏發電工業用地的意見》規矩,對于運用永久根本農田以外的犁地布設光伏方陣的情形,應當從嚴提出要求,除樁基用地外,禁止硬化地上、損壞耕作層,禁止拋荒、撂荒。契合上述要求,方可運用犁地。感謝您對我廳作業的支撐!
十一、陜西
發布時刻:2022年5月31日
方針文件:關于印發執行穩經濟要求強化天然資源要素保證配套措施的告訴
主要內容:
對于近期擬施行的國家和省級交通、動力、水利等重大項目,可追加過渡期疆土空間規劃新增建造用地規劃,觸及占用永久根本農田或生態維護紅線的,按照“三區三線”劃定規矩調出。答應市縣重點建造項目在不打破過渡期疆土空間規劃新增建造用地規劃的前提下,調整項目用地位置、規劃和面積。
十二、山西
發布時刻:2022年6月7日
方針文件:關于標準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有關問題的告訴
主要內容:
(一)光伏發電項目根本用地方針。光伏發電站項目(除光伏扶貧及光伏復合項目外)用地運用第三次全國疆土查詢確定為未運用地的,光伏方陣可按原地類確定,不改動土地用處,用地答應以租借等方法獲得;運用農用地的,一切用地均應當處理建造用地批閱手續。
(二)光伏復合項目用地方針。選用“農光互補”“林光互補”等形式建造的光伏復合項目,契合本區域建造要求和確定標準的,運用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可不改動原用地性質;選用直埋電纜方法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施行與項目光伏方陣用地相同的處理方法;變電站及運轉處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等基礎用地按建造用地處理,依法處理建造用地批閱手續;場內路途用地可按鄉村路途用地處理。
(三)選用“農光互補”形式運用永久根本農田以外的犁地建造光伏復合項目的,需縣級農業鄉村部分出具不影響農業出產的意見;契合“林光互補”要求占用林地建造光伏復合項目的,需縣級林草部分出具不影響生態安全的意見后施行。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運用地處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上、損壞耕作層,不然,應當依法處理建造用地批閱手續,未處理批閱手續的,縣級天然資源主管部分按違法用地嚴肅查處。
(四)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運用地處理的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應恢復土地原狀,未按規矩恢復原狀的,應責令整改糾正,確保農用地上積質量、未運用地可運用水平不低于原有情況。
十三、河南
發布時刻:2022年6月
方針文件:關于嚴厲犁地用處控制執行犁地"進出平衡”的施行意見
主要內容:
鼓舞引導光伏、風電項目建造運用荒山荒坡等未運用地,能夠運用不安穩犁地,不占或少占安穩犁地,禁止占用永久根本農田。占用犁地的,應嚴厲執行犁地占補平衡,按照有關規矩處理建造用地批閱手續。強化對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的監管,開展改革部分擔任優化項目開展布局,嚴厲實行核準備案程序﹔天然資源部分擔任項目土地綜合運用監管,對于未經同意私行建造或違規運用土地的一概從嚴查處。對于光伏發電項目,運用未運用地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確定,不改動土地用處,用地答應以租借方法獲得,兩邊簽定補償協議,報當地縣級天然資源主管部分備案,其他用地部分應當依法依規處理建造用地批閱手續﹔運用農用地的,包含光伏方陣在內的一切用地均應當依法處理建造用地批閱手續。
北極星太陽能光伏網(收拾)作者:邊蘑菇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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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復合項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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