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新版《內蒙古自治區加強政務誠信建造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新方案》),自2019年10月19日起實施,一起廢止《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造實施方案的告訴》(內政發〔2017〕123號),清晰規定了政府收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協作(PPP)、投標投標、招商引資、政府借債等要點建造范疇。
《新方案》要求將政務誠信建造作為深化“放管服”變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根底性作業,健全完善查核束縛和多方監督機制,著力管理政務失期行為,不斷進步政府行政功率和政府公信力,營建風清氣正的政務誠信環境。
《新方案》規定健全政府誠信履職作業系統、完善政務誠信信息歸集使用系統、樹立政務誠信點評查核監督系統三方面作業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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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間,在健全政府誠信履職作業系統方面,《新方案》提出要點范疇建造。在作出政府收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協作(PPP)、投標投標、招商引資、政府借債等與商場主體關聯的行政決議計劃前,應當合理確認需求,保證規劃適度;科學制定規則、流程和有關規范,清晰各方職責職責,避免違約糾紛。完善政府債款管理準則,扎實展開政府債款化解作業;強化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預算束縛,健全財政監管系統,樹立財政危險點評、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求改動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厲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企業和投資人因而遭到的丟失依法予以補償。全面整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對歹意拖欠、久拖不還、打擊報復等典型案例進行嚴肅處理并揭露曝光。對列入失期被履行人的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公職人員,樹立信譽聯合懲戒協同作業機制,依法依規履行相關懲戒辦法,并督促其實行法律職責,推動案件的有用化解履行。
《新方案》從完善作業和諧機制、強化作業職責履行、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三方面采取保證辦法。
原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加強政務誠信建造實施方案的告訴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加強政務誠信建造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踐,仔細貫徹履行。
2021年10月19日
內蒙古自治區加強政務誠信建造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履行《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造的輔導定見》(國發〔2016〕76號)精神及《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譽信息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舉動方案的告訴》(內政發〔2020〕9號)等有關規定,充分發揮政府在誠信建造中的表率示范效果,深入推動全區政務誠信建造,結合自治區實踐,制定本方案。
一、整體要求
仔細貫徹履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造的決議計劃部署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作業要求,將政務誠信建造作為深化“放管服”變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根底性作業,堅持依法行政、陽光行政,加快推動政府職能改動,健全完善查核束縛和多方監督機制,著力管理政務失期行為,不斷進步政府行政功率和政府公信力,營建風清氣正的政務誠信環境。
二、作業任務
(一)健全政府誠信履職作業系統。
1.堅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權責清單準則,規范權利運轉,優化作業流程,積極履職盡責。健全完善專家論證、危險點評、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和團體討論決定等行政決議計劃程序,增強決議計劃的科學性、合法性和合規性。在作出涉及嚴峻利益調整以及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職責有較大影響的行政決議計劃前,應舉行聽證會。(職責單位:各地區各部分)
2.推動政務揭露。編制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揭露目錄、政府信息揭露攻略和政務信息揭露作業年度報告,規范政府信息揭露流程,統一揭露途徑。適時揭露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以及容易滋生腐敗的要點范疇、重要崗位和關鍵環節的權利運轉狀況,全程承受有關部分和社會監督。(職責單位:各地區各部分)
3.加強公正監管。進一步完善“雙隨機、一揭露”監管準則和作業機制,推動日常監管“雙隨機、一揭露”全覆蓋。(職責單位:自治區商場監管局,各級行政執法部分)樹立健全貫穿商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過后全監管環節的新式監管機制,不斷進步公正監管的才能和水平。(職責單位:各地區各部分)
4.進步服務才能。精簡和優化行政批閱流程,繼續整理、取消和調整行政批閱事項,進步放權的協同性、聯動性。(職責單位:自治區政務服務局)打造自治區政務服務“一張網”,繼續推動政務信息共享,推廣網上服務、并聯服務和服務質量揭露承諾等辦法。(職責單位: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大數據中心、商場監管局)進步政務服務大廳“一站式”服務功能,推動政務服務事項“應進必進”,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網絡、途徑全面對接融合。(職責單位:各地區各部分)全面推廣證明事項奉告承諾制,依法依規樹立奉告承諾信息歸集和推送作業機制,不斷進步行政批閱功率和水平。(職責單位:自治區司法廳)
5.要點范疇建造。在作出政府收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協作(PPP)、投標投標、招商引資、政府借債等與商場主體關聯的行政決議計劃前,應當合理確認需求,保證規劃適度;科學制定規則、流程和有關規范,清晰各方職責職責,避免違約糾紛。(職責單位:各地區各部分)完善政府債款管理準則,扎實展開政府債款化解作業;強化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預算束縛,健全財政監管系統,樹立財政危險點評、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職責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求改動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厲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企業和投資人因而遭到的丟失依法予以補償。(職責單位:自治區各有關部分)全面整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對歹意拖欠、久拖不還、打擊報復等典型案例進行嚴肅處理并揭露曝光。(職責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國資委)對列入失期被履行人的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公職人員,樹立信譽聯合懲戒協同作業機制,依法依規履行相關懲戒辦法,并督促其實行法律職責,推動案件的有用化解履行。(職責單位:自治區各有關部分)
6.保證合法權益。樹立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及公職人員信譽信息異議、投訴和糾錯、修復機制,保證公職人員合法權益。(職責單位:自治區展開變革委)依法公正處理因政府失期行為對社會主體造成丟失的案(事)件,切實保護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職責單位: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信訪局)
7.展開誠信教育。展開公職人員誠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將誠信教育納入公職人員在職培訓、繼續教育和進修課程,加強信譽常識學習,進步信譽認識。(職責單位: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證廳)
(二)完善政務誠信信息歸集使用系統。
1.進步信息歸集質量。研究制定自治區政務失期行為清單和認定規范,清晰界定政務失期行為,依法依規展開信息共享,推動失期懲戒。(職責單位:自治區展開變革委、紀委監委、高級人民法院、審計廳、財政廳、大數據中心)履行《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譽信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全面歸集自治區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公職人員的根底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期信息、嚴峻失期信息、危險提示信息等五類公共信譽信息。(職責單位:自治區展開變革委、大數據中心)自治區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及時報送本部分及其公職人員的信譽信息,實現包含政務信譽信息在內的公共信譽信息的全量歸集和資源共享;嚴厲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有關規定,保證信譽信息歸集和使用安全。(職責單位:各地區各部分)
2.拓展信息使用場景。在公職人員考試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提高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作業中樹立信譽核對準則,對存在嚴峻失期行為的部分及公職人員,應根據失期行為依法依規實施相應束縛辦法。(職責單位: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證廳)在作出政府收購、投標投標、行政(批閱)答應、商場準入、資質審查、證券發行、資金扶持,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決議計劃前,應當經過自治區社會信譽信息途徑或“信譽我國(內蒙古)”網站等途徑查詢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信譽記載,并根據相關規定對存在嚴峻失期行為的單位采取束縛辦法。(職責單位:各地區各部分)
(三)樹立政務誠信點評查核監督系統。
1.繼續展開政務誠信點評查核。樹立完善包含依法行政、政務揭露、勤政高效、守信踐諾等內容在內的全區統一的政務誠信點評規范,對各盟市展開季度監測和年度點評相結合的政務誠信點評作業。(職責單位:自治區展開變革委)依照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年度績效查核指標相關要求,對各盟市和自治區直屬機關展開政務誠信年度查核,聚集政務誠信建造要點、難點問題,督促各地區各部分積極整改,不斷進步政務誠信水平。(職責單位: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展開變革委)
2.樹立健全政務失期監督機制。充分發揮“12345”“12388”等行政投訴熱線以及網站、公眾號、APP等現有投訴舉報途徑效果,進一步拓寬政務失期問題頭緒的獲取途徑,加大對政務失期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職責單位:各地區各有關部分)從嚴履行主體職責,對存在“新官不理舊賬”、違約毀約、歹意競爭、欺商騙企、設租尋租、盲目招商、違規舉債、拖延審計、歹意拖欠工程款和農人工工資等失期行為的,以及因嚴峻方針履行不力、決議計劃失誤、濫用職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嚴峻丟失、惡劣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職責人職責。(職責單位:自治區紀委監委、高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承受同級人大的監督,承受政協的民主監督,并定時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工委)、政協通報政務誠信建造推動狀況。(職責單位: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協辦公廳,各級人民政府)樹立要點范疇、重要崗位和關鍵環節的危險排查和監督查看機制;對存在政務失期危險的部分及人員,樹立提示、警示、約談等處置機制。(職責單位:自治區紀委監委)加大對政務失期典型案例的通報曝光力度,發揮警示教育效果。(職責單位:自治區紀委監委、黨委組織部、高級人民法院)
三、保證辦法
(一)完善作業和諧機制。進一步完善自治區政務誠信建造和諧推動機制,清晰各項作業牽頭部分,加強監督查核,強化信譽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項中的運用,研究處理政務誠信建造過程中的嚴峻問題,切實做好全區政務誠信建造的統籌和諧等作業,保證各項作業任務落地收效。
(二)強化作業職責履行。各地區各部分要加大政務誠信建造作業力度,仔細履行相關作業要求,切實加強政務誠信建造的根底性保證,統籌安排好人力、物力、財力,清晰職責分工,壓實作業任務,扎實有用推動各項作業。
(三)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各地區各部分要采取積極辦法,使用播送、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報道政務誠信建造作業展開狀況,及時總結推廣好做法、好經歷,營建全社會關懷、支撐、參加政務誠信建造作業的良好氛圍。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造實施方案的告訴》(內政發〔2017〕123號)一起廢止。
標簽:
政府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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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方案》要求將政務誠信建造作為深化“放管服”變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根底性作業,健全完善查核束縛和多方監督機制,著力管理政務失期行為,不斷進步政府行政功率和政府公信力,營建風清氣正的政務誠信環境。
《新方案》規定健全政府誠信履職作業系統、完善政務誠信信息歸集使用系統、樹立政務誠信點評查核監督系統三方面作業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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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間,在健全政府誠信履職作業系統方面,《新方案》提出要點范疇建造。在作出政府收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協作(PPP)、投標投標、招商引資、政府借債等與商場主體關聯的行政決議計劃前,應當合理確認需求,保證規劃適度;科學制定規則、流程和有關規范,清晰各方職責職責,避免違約糾紛。完善政府債款管理準則,扎實展開政府債款化解作業;強化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預算束縛,健全財政監管系統,樹立財政危險點評、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求改動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厲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企業和投資人因而遭到的丟失依法予以補償。全面整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對歹意拖欠、久拖不還、打擊報復等典型案例進行嚴肅處理并揭露曝光。對列入失期被履行人的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公職人員,樹立信譽聯合懲戒協同作業機制,依法依規履行相關懲戒辦法,并督促其實行法律職責,推動案件的有用化解履行。
《新方案》從完善作業和諧機制、強化作業職責履行、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三方面采取保證辦法。
原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加強政務誠信建造實施方案的告訴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加強政務誠信建造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踐,仔細貫徹履行。
2021年10月19日
內蒙古自治區加強政務誠信建造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履行《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造的輔導定見》(國發〔2016〕76號)精神及《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譽信息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舉動方案的告訴》(內政發〔2020〕9號)等有關規定,充分發揮政府在誠信建造中的表率示范效果,深入推動全區政務誠信建造,結合自治區實踐,制定本方案。
一、整體要求
仔細貫徹履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造的決議計劃部署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作業要求,將政務誠信建造作為深化“放管服”變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根底性作業,堅持依法行政、陽光行政,加快推動政府職能改動,健全完善查核束縛和多方監督機制,著力管理政務失期行為,不斷進步政府行政功率和政府公信力,營建風清氣正的政務誠信環境。
二、作業任務
(一)健全政府誠信履職作業系統。
1.堅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權責清單準則,規范權利運轉,優化作業流程,積極履職盡責。健全完善專家論證、危險點評、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和團體討論決定等行政決議計劃程序,增強決議計劃的科學性、合法性和合規性。在作出涉及嚴峻利益調整以及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職責有較大影響的行政決議計劃前,應舉行聽證會。(職責單位:各地區各部分)
2.推動政務揭露。編制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揭露目錄、政府信息揭露攻略和政務信息揭露作業年度報告,規范政府信息揭露流程,統一揭露途徑。適時揭露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以及容易滋生腐敗的要點范疇、重要崗位和關鍵環節的權利運轉狀況,全程承受有關部分和社會監督。(職責單位:各地區各部分)
3.加強公正監管。進一步完善“雙隨機、一揭露”監管準則和作業機制,推動日常監管“雙隨機、一揭露”全覆蓋。(職責單位:自治區商場監管局,各級行政執法部分)樹立健全貫穿商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過后全監管環節的新式監管機制,不斷進步公正監管的才能和水平。(職責單位:各地區各部分)
4.進步服務才能。精簡和優化行政批閱流程,繼續整理、取消和調整行政批閱事項,進步放權的協同性、聯動性。(職責單位:自治區政務服務局)打造自治區政務服務“一張網”,繼續推動政務信息共享,推廣網上服務、并聯服務和服務質量揭露承諾等辦法。(職責單位:自治區政務服務局、大數據中心、商場監管局)進步政務服務大廳“一站式”服務功能,推動政務服務事項“應進必進”,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網絡、途徑全面對接融合。(職責單位:各地區各部分)全面推廣證明事項奉告承諾制,依法依規樹立奉告承諾信息歸集和推送作業機制,不斷進步行政批閱功率和水平。(職責單位:自治區司法廳)
5.要點范疇建造。在作出政府收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協作(PPP)、投標投標、招商引資、政府借債等與商場主體關聯的行政決議計劃前,應當合理確認需求,保證規劃適度;科學制定規則、流程和有關規范,清晰各方職責職責,避免違約糾紛。(職責單位:各地區各部分)完善政府債款管理準則,扎實展開政府債款化解作業;強化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預算束縛,健全財政監管系統,樹立財政危險點評、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職責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求改動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厲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企業和投資人因而遭到的丟失依法予以補償。(職責單位:自治區各有關部分)全面整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對歹意拖欠、久拖不還、打擊報復等典型案例進行嚴肅處理并揭露曝光。(職責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國資委)對列入失期被履行人的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公職人員,樹立信譽聯合懲戒協同作業機制,依法依規履行相關懲戒辦法,并督促其實行法律職責,推動案件的有用化解履行。(職責單位:自治區各有關部分)
6.保證合法權益。樹立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及公職人員信譽信息異議、投訴和糾錯、修復機制,保證公職人員合法權益。(職責單位:自治區展開變革委)依法公正處理因政府失期行為對社會主體造成丟失的案(事)件,切實保護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職責單位: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信訪局)
7.展開誠信教育。展開公職人員誠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將誠信教育納入公職人員在職培訓、繼續教育和進修課程,加強信譽常識學習,進步信譽認識。(職責單位: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證廳)
(二)完善政務誠信信息歸集使用系統。
1.進步信息歸集質量。研究制定自治區政務失期行為清單和認定規范,清晰界定政務失期行為,依法依規展開信息共享,推動失期懲戒。(職責單位:自治區展開變革委、紀委監委、高級人民法院、審計廳、財政廳、大數據中心)履行《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譽信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全面歸集自治區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公職人員的根底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期信息、嚴峻失期信息、危險提示信息等五類公共信譽信息。(職責單位:自治區展開變革委、大數據中心)自治區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及時報送本部分及其公職人員的信譽信息,實現包含政務信譽信息在內的公共信譽信息的全量歸集和資源共享;嚴厲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有關規定,保證信譽信息歸集和使用安全。(職責單位:各地區各部分)
2.拓展信息使用場景。在公職人員考試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提高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作業中樹立信譽核對準則,對存在嚴峻失期行為的部分及公職人員,應根據失期行為依法依規實施相應束縛辦法。(職責單位: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證廳)在作出政府收購、投標投標、行政(批閱)答應、商場準入、資質審查、證券發行、資金扶持,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決議計劃前,應當經過自治區社會信譽信息途徑或“信譽我國(內蒙古)”網站等途徑查詢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信譽記載,并根據相關規定對存在嚴峻失期行為的單位采取束縛辦法。(職責單位:各地區各部分)
(三)樹立政務誠信點評查核監督系統。
1.繼續展開政務誠信點評查核。樹立完善包含依法行政、政務揭露、勤政高效、守信踐諾等內容在內的全區統一的政務誠信點評規范,對各盟市展開季度監測和年度點評相結合的政務誠信點評作業。(職責單位:自治區展開變革委)依照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年度績效查核指標相關要求,對各盟市和自治區直屬機關展開政務誠信年度查核,聚集政務誠信建造要點、難點問題,督促各地區各部分積極整改,不斷進步政務誠信水平。(職責單位: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展開變革委)
2.樹立健全政務失期監督機制。充分發揮“12345”“12388”等行政投訴熱線以及網站、公眾號、APP等現有投訴舉報途徑效果,進一步拓寬政務失期問題頭緒的獲取途徑,加大對政務失期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職責單位:各地區各有關部分)從嚴履行主體職責,對存在“新官不理舊賬”、違約毀約、歹意競爭、欺商騙企、設租尋租、盲目招商、違規舉債、拖延審計、歹意拖欠工程款和農人工工資等失期行為的,以及因嚴峻方針履行不力、決議計劃失誤、濫用職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嚴峻丟失、惡劣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職責人職責。(職責單位:自治區紀委監委、高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承受同級人大的監督,承受政協的民主監督,并定時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工委)、政協通報政務誠信建造推動狀況。(職責單位: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協辦公廳,各級人民政府)樹立要點范疇、重要崗位和關鍵環節的危險排查和監督查看機制;對存在政務失期危險的部分及人員,樹立提示、警示、約談等處置機制。(職責單位:自治區紀委監委)加大對政務失期典型案例的通報曝光力度,發揮警示教育效果。(職責單位:自治區紀委監委、黨委組織部、高級人民法院)
三、保證辦法
(一)完善作業和諧機制。進一步完善自治區政務誠信建造和諧推動機制,清晰各項作業牽頭部分,加強監督查核,強化信譽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項中的運用,研究處理政務誠信建造過程中的嚴峻問題,切實做好全區政務誠信建造的統籌和諧等作業,保證各項作業任務落地收效。
(二)強化作業職責履行。各地區各部分要加大政務誠信建造作業力度,仔細履行相關作業要求,切實加強政務誠信建造的根底性保證,統籌安排好人力、物力、財力,清晰職責分工,壓實作業任務,扎實有用推動各項作業。
(三)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各地區各部分要采取積極辦法,使用播送、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報道政務誠信建造作業展開狀況,及時總結推廣好做法、好經歷,營建全社會關懷、支撐、參加政務誠信建造作業的良好氛圍。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造實施方案的告訴》(內政發〔2017〕123號)一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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