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質監局關于開展土制非煤礦山用桅桿起重機整治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06〕189號),打擊非法制造、安裝、改造和使用土制起重機行為,防止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訂福州市土制非煤礦山用桅桿起重機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標
用一年時間查清和掌握在用非煤礦山桅桿起重機數量和安全狀況,強化使用單位法人治理責任,查處和銷毀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設備,最大限度消除設備事故隱患,為非煤礦山開采作業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二、組織領導和辦事機構
成立福州市開展土制非煤礦山用桅桿起重機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和協調全市開展土制桅桿起重機專項整治工作,辦公室設在福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組 長:張水健(市政府副秘書長)
副組長:林洋(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
陳國榮(市安監局局長)
張國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
成 員:陳慧英(市國土資源局)
陳 霖(市公安局)
陳忠波(市工商局)
曾欽達(省特種設備監督檢驗中心)
辦公室負責人:徐桂弟(福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安處副處長)
三、工作分工
(一)福州市土制非煤礦山用起重機械專項整治工作在福州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牽頭組織實施。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分別指定一個部門具體負責落實有關整治工作事項。
(二)質監部門負責2006年8月16日前已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無使用證桅桿起重機的整治工作,采用拉網式整治,全面覆蓋,不留死角,不遺漏一臺設備,按標準逐臺檢驗整治。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發出隱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經檢驗合格的,按規定給予辦理設備使用登記,發給設備注冊登記證。依法取締在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從事桅桿起重機制造、安裝、改造的活動。負責統計所整治起重機的合格發證數和報廢數。公安、國土資源、安監、工商等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三)安監部門負責關閉取締已取得《采礦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非煤礦山,統計上述非煤礦山取締數及桅桿起重機數。今后,非煤礦山中凡桅桿起重機未取得注冊登記證的,安全評價按不合格論處,不得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公安、國土資源、質監、工商等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四)國土資源部門按《礦產資源法》和8月12日召開的全國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會議精神的要求,負責關閉取締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的非煤礦山,統計其取締數及起重機數。公安、安監、質監、工商等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五)工商部門對不按要求整改、非法使用無證桅桿起重機等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
(六)公安機關對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在桅桿起重機整治過程中遇到阻礙或暴力抗法的,及時予以警力支持與配合。
(七)省特種設備監督檢驗中心負責提供技術支持、完成改造和新裝桅桿起重機的驗收檢驗和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
(八)各縣(市)、鄉(鎮)政府負責領導所在轄區內的礦山土制起重機械的專項整治工作,并指定分管領導抓好土制桅桿起重機普查的宣傳動員工作,非煤礦山桅桿起重機數量及業主名單要按(1)有《采礦許可證》且有《安全生產許可證》、(2)有《采礦許可證》無《安全生產許可證》、(3)兩證均無等三種情形分別統計。同時,督促有關企業按照本方案及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土制桅桿起重機的改造或淘汰更新工作以及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工作。
四、整治工作的任務、措施和要求
省質監局整治工作方案中已明確此次非煤礦山土制起重機的整治對象、依據和措施,并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福州市將以省質監局整治工作方案為指導,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從今年9月起,用1年時間開展普查和整治工作,使在用桅桿起重機的普查登記率達到100%。通過整治,實現所有符合有關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起重機械納入規范管理,持證使用;同時有效制止土制起重機械無證使用,制止非法生產起重機械等違規行為發生。
五、時間安排
整治工作分部署、實施、驗收三個階段實施。
(一)部署階段(2006年10月)。成立土制桅桿起重機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組織查清和掌握在用土制桅桿起重機以及非法生產、銷售土制桅桿起重機數量和安全狀況,研究部署各項具體工作。各縣(市、區)質監局及直屬分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整治工作方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同時抄報市質監局。
(二)實施階段(2006年10月-2007年7月)。各縣(市、區)整治領導小組應嚴格按照上級及本地專項整治工作的實施方案和具體部署,積極開展各項工作,并及時向上一級整治領導小組和當地政府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1、試點階段(2006年10月)。在羅源縣開展土制非煤礦山桅桿起重機專項整治試點工作,重點突破,打開局面。
2、全面展開階段(2006年11月-2007年5月)。在羅源縣取得整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及時總結并在全市范圍全面展開,扎實抓好普查、整改、監督檢驗、注冊登記等環節,確保不漏檢一個企業、一臺設備。各縣(市、區)質監局普查登記的土制桅桿起重機情況,必須經各鄉(鎮)政府確認,特別是土制桅桿起重機的數量、分布及整改等情況要認真掌握,并抓好跟蹤督查。
(1)成立領導小組(2006年11月)。成立以縣(市、區)政府領導為組長、質監、安監、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為成員的專項整治領導小組。
(2)宣傳動員(2006年11月)。利用新聞媒介,宣傳報道非煤礦山土制桅桿起重機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通過社會輿論的正確導向,提高廣大群眾對非煤礦山土制桅桿起重機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為今后開展整治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3)普查摸底(2006年11月-2006年年底)。國土資源、安監部門向質監部門提供已發放許可證的礦山企業及其業主名單,鄉、鎮政府提供轄區內礦山企業及其業主名單,并提供各礦山擁有的桅桿起重機和裝載機的數量,質監部門要將收集到的信息進行分類登記,確保收集到的數據的準確性。
(4)整治規范(2007年1月-2007年5月)。取締無《采礦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兩證俱全的礦山必須委托取得相應制造資質的單位整改在用的桅桿起重機,并經具備相應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由市質監局辦理注冊登記,納入監管;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對嚴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無維修、改造價值的土制起重機,應及時予以查封扣押或監督銷毀。
3、總結提高階段(2007年6、7月)。各縣(市、區)整治領導小組全面總結一年來的整治工作經驗,積極探索建立長效監管機制,進一步清查、核實整治工作的成效,補缺補漏,并于2007年7月底前將書面總結和有關材料報市質監局。
(三)驗收階段(2007年8月)。市質監局將組織驗收小組對各縣(市、區)的專項整治工作進行抽查,并將整治工作情況和抽查結果向市政府和省質監局報告。
六、專項整治后的安全管理
經整治合格的起重機械,由市質監局按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納入動態監管范圍,進行定期檢驗和操作人員定期復審換證,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在專項整治期間,使用單位隱瞞未報的起重機械,以及專項整治結束后又違法購置的土制起重機械,一經發現,由所在縣(市)質監局依法對使用單位從重處罰,并由所在縣(市)政府責令立即拆除違法購置使用的土制起重機械。
一、整治工作目標
用一年時間查清和掌握在用非煤礦山桅桿起重機數量和安全狀況,強化使用單位法人治理責任,查處和銷毀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設備,最大限度消除設備事故隱患,為非煤礦山開采作業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二、組織領導和辦事機構
成立福州市開展土制非煤礦山用桅桿起重機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和協調全市開展土制桅桿起重機專項整治工作,辦公室設在福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組 長:張水健(市政府副秘書長)
副組長:林洋(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
陳國榮(市安監局局長)
張國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
成 員:陳慧英(市國土資源局)
陳 霖(市公安局)
陳忠波(市工商局)
曾欽達(省特種設備監督檢驗中心)
辦公室負責人:徐桂弟(福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安處副處長)
三、工作分工
(一)福州市土制非煤礦山用起重機械專項整治工作在福州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牽頭組織實施。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分別指定一個部門具體負責落實有關整治工作事項。
(二)質監部門負責2006年8月16日前已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無使用證桅桿起重機的整治工作,采用拉網式整治,全面覆蓋,不留死角,不遺漏一臺設備,按標準逐臺檢驗整治。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發出隱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經檢驗合格的,按規定給予辦理設備使用登記,發給設備注冊登記證。依法取締在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從事桅桿起重機制造、安裝、改造的活動。負責統計所整治起重機的合格發證數和報廢數。公安、國土資源、安監、工商等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三)安監部門負責關閉取締已取得《采礦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的非煤礦山,統計上述非煤礦山取締數及桅桿起重機數。今后,非煤礦山中凡桅桿起重機未取得注冊登記證的,安全評價按不合格論處,不得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公安、國土資源、質監、工商等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四)國土資源部門按《礦產資源法》和8月12日召開的全國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會議精神的要求,負責關閉取締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的非煤礦山,統計其取締數及起重機數。公安、安監、質監、工商等部門配合開展工作。
(五)工商部門對不按要求整改、非法使用無證桅桿起重機等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
(六)公安機關對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在桅桿起重機整治過程中遇到阻礙或暴力抗法的,及時予以警力支持與配合。
(七)省特種設備監督檢驗中心負責提供技術支持、完成改造和新裝桅桿起重機的驗收檢驗和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
(八)各縣(市)、鄉(鎮)政府負責領導所在轄區內的礦山土制起重機械的專項整治工作,并指定分管領導抓好土制桅桿起重機普查的宣傳動員工作,非煤礦山桅桿起重機數量及業主名單要按(1)有《采礦許可證》且有《安全生產許可證》、(2)有《采礦許可證》無《安全生產許可證》、(3)兩證均無等三種情形分別統計。同時,督促有關企業按照本方案及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土制桅桿起重機的改造或淘汰更新工作以及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工作。
四、整治工作的任務、措施和要求
省質監局整治工作方案中已明確此次非煤礦山土制起重機的整治對象、依據和措施,并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福州市將以省質監局整治工作方案為指導,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從今年9月起,用1年時間開展普查和整治工作,使在用桅桿起重機的普查登記率達到100%。通過整治,實現所有符合有關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起重機械納入規范管理,持證使用;同時有效制止土制起重機械無證使用,制止非法生產起重機械等違規行為發生。
五、時間安排
整治工作分部署、實施、驗收三個階段實施。
(一)部署階段(2006年10月)。成立土制桅桿起重機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組織查清和掌握在用土制桅桿起重機以及非法生產、銷售土制桅桿起重機數量和安全狀況,研究部署各項具體工作。各縣(市、區)質監局及直屬分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整治工作方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同時抄報市質監局。
(二)實施階段(2006年10月-2007年7月)。各縣(市、區)整治領導小組應嚴格按照上級及本地專項整治工作的實施方案和具體部署,積極開展各項工作,并及時向上一級整治領導小組和當地政府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1、試點階段(2006年10月)。在羅源縣開展土制非煤礦山桅桿起重機專項整治試點工作,重點突破,打開局面。
2、全面展開階段(2006年11月-2007年5月)。在羅源縣取得整治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及時總結并在全市范圍全面展開,扎實抓好普查、整改、監督檢驗、注冊登記等環節,確保不漏檢一個企業、一臺設備。各縣(市、區)質監局普查登記的土制桅桿起重機情況,必須經各鄉(鎮)政府確認,特別是土制桅桿起重機的數量、分布及整改等情況要認真掌握,并抓好跟蹤督查。
(1)成立領導小組(2006年11月)。成立以縣(市、區)政府領導為組長、質監、安監、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為成員的專項整治領導小組。
(2)宣傳動員(2006年11月)。利用新聞媒介,宣傳報道非煤礦山土制桅桿起重機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通過社會輿論的正確導向,提高廣大群眾對非煤礦山土制桅桿起重機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為今后開展整治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3)普查摸底(2006年11月-2006年年底)。國土資源、安監部門向質監部門提供已發放許可證的礦山企業及其業主名單,鄉、鎮政府提供轄區內礦山企業及其業主名單,并提供各礦山擁有的桅桿起重機和裝載機的數量,質監部門要將收集到的信息進行分類登記,確保收集到的數據的準確性。
(4)整治規范(2007年1月-2007年5月)。取締無《采礦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兩證俱全的礦山必須委托取得相應制造資質的單位整改在用的桅桿起重機,并經具備相應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由市質監局辦理注冊登記,納入監管;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對嚴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無維修、改造價值的土制起重機,應及時予以查封扣押或監督銷毀。
3、總結提高階段(2007年6、7月)。各縣(市、區)整治領導小組全面總結一年來的整治工作經驗,積極探索建立長效監管機制,進一步清查、核實整治工作的成效,補缺補漏,并于2007年7月底前將書面總結和有關材料報市質監局。
(三)驗收階段(2007年8月)。市質監局將組織驗收小組對各縣(市、區)的專項整治工作進行抽查,并將整治工作情況和抽查結果向市政府和省質監局報告。
六、專項整治后的安全管理
經整治合格的起重機械,由市質監局按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納入動態監管范圍,進行定期檢驗和操作人員定期復審換證,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在專項整治期間,使用單位隱瞞未報的起重機械,以及專項整治結束后又違法購置的土制起重機械,一經發現,由所在縣(市)質監局依法對使用單位從重處罰,并由所在縣(市)政府責令立即拆除違法購置使用的土制起重機械。
發布部門:福州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6年10月26日 實施日期:2006年10月26日 (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