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新聞分類
站內搜索 會員推薦 |
新聞中心 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裝置安全技術規范
發布時間:2011-06-27 瀏覽次數:736 返回列表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裝置的功能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安全管理措施。 本標準適用于橋式起重機、門式(半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門座(半門座)起重機、鐵路起重機、電動葫蘆、固定式起重機所使用的超載保護裝置(以下簡稱“裝置”)。 2 引用標準 GB 998 低壓電器 基本試驗方法 GB 2423.3 電工電子產品基本環境試驗規程 試驗Ca:恒定濕熱試驗方法 GB 4942.2 低壓電器 外殼防護等級 3 術 語 3.1 超載保護裝置 safety devices against overloading 起重機工作時,對于超載作業有防護作用的安全裝置,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 3.2 動作點 action point 裝機條件下,是指由于裝置的超載防護作用,起重機停止向不安全方向動作時,起重機的實際起重量。 試驗室條件下,是指判定到裝置可以使起重機停止向不安全方向動作時,裝置承受的實際載荷值。 3.3 設定點 set point 裝置標定時的動作點。 3.4 綜合誤差 combined error 裝置安裝在起重機上,動作點偏離設定點的相對誤差。 3.5 動作誤差 action error 在試驗室條件下,裝置動作點偏離設定點的相對誤差。 3.6 起重機狀態 crane configuration 起重機在某一工況條件下的外部形狀。 3.7 電氣型裝置 electric devices 通過機械能與電能之間的轉換達到規定功能的裝置。 3.8 機械型裝置 mechanical devices 通過機械能之間的轉換與開關(控制閥)配合達到規定功能的裝置。 3.9 故障 failure 裝置喪失執行相應功能的能力或者綜合誤差超過規定值。 3.10 不安全方向 dangerous directions 起重機超載時,吊物繼續起升,臂架伸長,幅度增大及這些動作的組合。 3.11 安全方向 safety directions 吊物下降、臂架縮短、幅度減小及這些動作的組合。 4 功能要求 4.1 裝置必須具備以下功能型式之一: a.自動停止型。當起升質量超過額定起重量時,應能停止起重機向不安全方向繼續動 作,同時應能允許起重機向安全方向動作; b.綜合型。當起升質量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左右時,應發出音響或燈光預警信號。 當起升質量超過額定起重量時,應能停止起重機向不安全方向繼續動作,并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同時應能允許起重機向安全方向動作。 4.2 裝置應能區別起重機實際超載與正常作業時吊物起升、制動、運行等產生的動載影響。吊物掛礙(或與地面固結)時,應能立即執行規定的功能。 4.3 裝置正常工作時,應能自動地執行規定的功能,不得增加司機的額外操作。 4.4 裝置宜設有自動保險功能,當裝置內部發生故障時,能發出提示性報警信號。 5 技術要求 5.1 電源開關 使用電源的裝置,在裝置上不得裝設可切斷電源的開關。 5.2 解除開關 裝置設置可以解除4.1條規定功能的開關時,必須同時安裝開關鎖定機構。解除開關必須經主管人員同意方可開啟使用。 5.3 抗干擾性 電氣型裝置應具有抗干擾措施。 5.4 強度裕量 裝置的任何部件安裝于起重機承載系統中時,其強度裕量不得小于該系統中承載零部件的強度裕量。 5.5 材料和構造 裝置所用的電子元器件應嚴格篩選。材料應選用具有足夠強度和耐久性的材料,各安裝件、聯接件應有防松動措施,金屬件應作防腐處理。裝置的構造應便于安裝、調整、潤滑和檢修。 5.6 綜合誤差 5.6.1 電氣型裝置不應超過±5%,機械型裝置不應超過±8%。 綜合誤差計算方法如下: 綜合誤差: 5.6.2 對額定起重量隨工作幅度變化的起重機,綜合誤差的有效范圍應在使用’說明書和產品銘牌上明確說明,原則上應能滿足配用起重機的全部使用工況。 5.7 設定點 5.7.1 設定點的調整應使起重機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可吊運額定起重量。 5.7.2 設定點的調整要考慮裝置的綜合誤差,在任何情況下,裝置的動作點不得大于 110%額定起重量。 5.7.3 設定點宜調整在100%-105%額定起重量之間。 5.8 信號 5.8.1 預警信號 音響預警信號持續時間應大于等5s,并與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燈光預警信號應使用黃色,必須在司機視野范圍內清晰可見。 5.8.2 報警信號 音響報警信號應與起重機環境噪音有明顯區別。距發音部位lm及在司機位置測量均不 應低于75dB(A)。燈光報警信號應使用紅色,必須在司機視野范圍內清晰可見。 5.9 顯示誤差 5.9.1 具有起重量或起重力矩顯示功能的裝置,相對于動作點的顯示誤差在試驗室條 件下不應超過±3%,裝機條件下不應超過±5%。 顯示誤差計算方法如下: 顯示誤差: 5.9.2 裝機試驗確認后的顯示誤差及其對起重機的有效適用范圍應在產品銘牌上明確 說明。 5.10 動作誤差 電氣型裝置不應超過±3%。機械型裝置不應超過±5%。 動作誤差與綜合誤差的計算方法相同。 5.11 耐振動沖擊性 裝置應能承受起重機工作所引起的振動和沖擊,不得因振動和沖擊試驗影響其安全性能 5.12 溫度適應性 裝置在-20℃+60℃的環境溫度條件下應正常工作。 5.13 耐電壓波動能力 使用電源的裝置,在以下電壓波動范圍內應正常工作。 a.外接電網供電:-15%~+10%額定電壓; b。蓄電池供電:-15%~+35%額定電壓。 5.14 絕緣能力 使用電源的裝置,絕緣電阻不應低于1MΩ,并應能通過規定的耐壓試驗。 5.15 過載能力 取力傳感器應能承受配用起重機規定的最大載荷試驗。 5.16 防護等級 裝置的防護等級應符合以下規定: a.裝置室內部分:IP42; b.裝置室外部分:IP44,傳感器IP65。 5.17 可靠性 裝置在規定的使用條件下,累積工作3000h,不得出現故障。 注:規定的使用條件是指起重機按正常條件工作用戶按制造廠規定的維護調整方法周期對裝置進行維護和調整, |